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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農授漁字第1061315631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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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三、「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修正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企劃組)。
(二)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1號。
(三)
電話:(07)8239734。
(四)
傳真:(07)813172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林聰賢
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修正草案
一、宜蘭縣烏石漁港、南方澳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正濱漁港;新竹市新竹漁港、臺中市梧棲漁港及臺南市安平漁港等七處第一類漁港區域,除在修造船廠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
二、本會基於維護第一類漁港之安全、環境衛生及避免港區污染,特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公告旨揭禁止之行為。
三、違反旨揭行為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停工;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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