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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經標二字第106200036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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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應施檢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旨揭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品目明細表」。
局 長 劉明忠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品目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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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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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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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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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規定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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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貨品分類號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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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用床邊護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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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5911
(105年版)
CNS 15503
(100年版)
CNS 15138-1
(1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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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認可逐批檢驗
或
驗證登錄
(模式二加模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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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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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6.90.90.90-8-A
4421.99.00.90-6-A
7326.90.90.90-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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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檢驗規定:
一、表列商品自106年11月1日起實施國內產製及輸入檢驗,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模式三)雙軌併行。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取得型式認可證書,並應於商品輸入或運出廠場前報請檢驗;採驗證登錄者,應取得驗證登錄證書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表列參考貨品分類號列僅供參考,屬表列之商品如經財政部關務署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認定非歸屬表列參考貨品分類號列,仍應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
二、型式試驗受理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三、型式認可/驗證登錄證書申請受理地點:本局或所屬分局。
四、表列商品型式認可/驗證登錄證書審查期限14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14個工作天)。
五、逐批檢驗受理地點:本局或所屬分局。
六、型式認可證書及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均為3年。於檢驗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證書有效期間為106年11月1日至109年10月31日止。
七、型式認可之檢驗項目、執行檢驗應使用床墊規格、檢驗程序、相關規定、技術文件及簡化檢驗程序等依本局訂定之「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檢驗作業規定」辦理。
八、驗證登錄之檢驗項目、執行檢驗應使用床墊規格、檢驗程序、相關規定及技術文件等依本局訂定之「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檢驗作業規定」辦理。
九、表列商品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規定以標貼方式標示於商品本體明顯處。
十、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之版次為準,若有新增(修)訂版次,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十一、檢驗規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計收。
十二、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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