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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通傳資源字第106430216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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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六條及第二條附件一、附件五、附錄一、附錄二。
附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六條及第二條附件一、附件五、附錄一、附錄二
主任委員 詹婷怡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第二條附錄一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修正第二條附件一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件(請參見PDF)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六條及第二條附件一、附件五、附錄一、附錄二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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