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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發資字第1060024459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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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資訊建設計畫作業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資訊建設計畫作業要點」第八點
主任委員 陳美伶
國家發展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資訊建設計畫作業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經費以分二期撥付為原則,受補助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函送本會辦理:
(一)
第一期撥付:完成招標作業後,函送契約書副本、請款收據(抬頭應書寫本會全銜並載明日期)、納入預算證明(需加蓋關防),向本會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
第二期撥付:完成驗收作業後,檢附驗收紀錄、經費結報表(如附件二)、請款收據(抬頭應書寫本會全銜並載明日期)、結案報告,向本會申請撥付補助經費尾款。
(三)
如有特殊原因者,得經本會同意自第二期起為多期撥付:第二期起各期撥付應按工作計畫實際完成進度,檢附經費結報表、請款收據,向本會申請撥付補助經費(須扣除已撥款項),並俟完成驗收作業後,再向本會申請撥付補助經費尾款。
(四)
結案作業: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書(詳如附件三)、經費結報表(如附件二),函報本會。
(五)
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計畫結案後有結餘款、因故致全部或部分計畫無法執行,或有違約罰款金額者,應依原核定補助比例予以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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