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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觀澎管字第106030043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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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隘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提昇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隘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以下簡稱本區域)觀光遊憩品質,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為避免破壞生態、汙染環境,或危害安全,遊客於本區域(詳如附圖)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非劃設有專區,不得任意營火、烤肉行為。
(二)
未經許可,不得將動力式機械傳動器具(沙灘車、越野車等)駛入。
(三)
未經許可,不得破壞地形、地貌、土石及海砂採取、開挖整地或興建任何建築物、構造物。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處 長 方正光
隘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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