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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61026
    臺教社(一)字第1060144062B

    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辦理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補助對象: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本部所屬機構。

    () 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及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

    () 部分補助為原則: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每年至多補助三案為原則。但本部得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決定補助件數及核定補助額度。

    3、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受前目限制。

    () 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 同一計畫不得重複申請本部其他計畫補助經費;同一計畫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統整性、跨直轄市、縣(市)之計畫,優先考量補助。

    四、補助計畫項目:

    () 直轄市、縣(市)政府:

    1、推動終身學習及社區教育政策計畫:

    () 配合本部終身學習及社區教育重要政策或年度重點工作計畫。

    () 推動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計畫(不包括新建、改建及重建經費)。

    2、推動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 結合各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共同規劃及推展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 弱勢族群、原住民童軍體驗營。

    () 童軍社區服務、訓練、考驗、培訓、研習及研討會等具教育性計畫。

    3、推動社區婦女教育計畫:

    () 支持多元型態家庭女性。

    () 增進女性消費意識及權益。

    () 強化女性生命歷程及角色。

    () 推展女性自我健康管理觀念。

    () 擴展女性社會參與及全球化視野。

    () 性別平等教育及成長。

    () 研發婦女終身學習教案教材。

    4、辦理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公共安全、消費者保護等相關事項。

    () 本部所屬機構及民間團體:

    1、推動終身學習或社區教育計畫:

    () 推動終身學習或社區教育之研討會及學習計畫。

    () 培訓終身學習或社區教育人才活動及研習。

    () 多元社區特色學習活動。

    () 培養終身學習能力及方法之課程。

    () 以終身學習理念為宣導主體之學習計畫及推廣活動。

    () 其他促進終身學習或社區教育整體發展之專案計畫。

    2、推動社區婦女教育計畫:

    () 支持多元型態家庭女性。

    () 增進女性消費意識及權益。

    () 強化女性生命歷程及角色。

    () 推廣女性自我健康管理觀念。

    () 擴展女性社會參與及全球化視野。

    () 性別平等教育及成長。

    () 辦理青少女科普教育活動。

    3、推動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 推動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 弱勢族群、原住民童軍體驗營。

    () 童軍社區服務、訓練、考驗、培訓、研習及研討會等具教育性計畫。

    4、推動社區大學發展:

    () 推動社區大學發展研討會、工作坊或研習。

    () 社區大學師資或人才培訓。

    () 其他促進社區大學整體發展之專案計畫。

    5、辦理社會層面之交通安全教育主題宣導活動及研習培訓。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 申請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終身學習及社區教育政策計畫、社會童軍教育活動、社區婦女教育計畫及辦理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公共安全、消費者保護等相關事項,均依本部公布內容及所定計畫申請期間為準。

    2、本部所屬機構及民間團體:

    () 申請期間分二階段:

       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受理申請。

       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社會童軍教育:每年申請一次,每年度之計畫申請期間,為當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

    () 申請文件:申請表件、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及團體立案證明影本一式五份;計畫書應敘明向學員收費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申請程序: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將申請文件以正式公文函送本部。

    3、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受前二目申請期間之限制。

    () 審查作業:

    1、審查方式:

    () 由本部採行政審查、交付審查會議或送請專家學者審查,並得視需要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或赴實地勘查。

    () 審查如採會議方式進行,審查會議委員之組成,在資歷相當之情形下,應衡平性別比率,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2、審查原則:審查活動目的與必要性、教育意義、規模大小、成果效益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計畫完整性、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缺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