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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61121
    農授漁字第1061316870

    主  旨:修正「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宜蘭縣烏石漁港、南方澳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正濱漁港;新竹市新竹漁港、臺中市梧棲漁港及臺南市安平漁港七處漁港區域,除在修造船廠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

    二、違反前點規定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停工;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主任委員 林聰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