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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61130
    台財稅字第10604699030

    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附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部  長 許虞哲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第 三 條  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