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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令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台財產署管字第106400095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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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二十一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二十一點
署 長 曾國基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二十一點修正規定
二十一、第五點之標售公告及第十九點之徵詢異議公告,執行機關除刊登報紙及揭示於機關門首外,並應檢送下列單位代為張貼:
(一)
土地或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
(二)
土地或建物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
(三)
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所載被繼承人住所地鄉(鎮、市、區)公所。但無從查明或住所地為國外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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