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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農輔字第10600239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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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二十四條。
附修正「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二十四條
主任委員 林聰賢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四條 農會之選舉、罷免,投票人應親自在指定場所秘密圈選選舉票或圈定罷免票後,投入票匭,投票人圈選或圈定後,不得將內容出示他人。但不識字或身體障礙不能親自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指導員及監票員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二十四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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