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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 中華民國1061228
    勞動發能字第1060523257

    訂定「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附「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部  長 林美珠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組織技能競賽:指國際技能組織(WorldSkills International)所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International Abilympic Federation所主辦之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二、最近一屆:指即將辦理之屆次。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經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競賽辦法)規定遴選,代表國家參加最近一屆國際組織技能競賽,並由本部核定為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之選手(以下簡稱最近一屆國手)。

    第 四 條  最近一屆國手為應受常備兵役徵集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無緩徵原因者,於下一屆國際組織技能競賽舉辦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最近一屆國手為役男,具緩徵原因致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前申請服補充兵役者,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役男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逾申請期間。

    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第 五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申請書格式、申請程序及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由本部公告之。

    第 六 條  本部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審查申請案件;其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前項審查結果為核准之通知時,應將核准機關、日期、文號,分別登錄於役男兵籍表(一)備註欄及有關冊籍。

      本部應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該年度依第一項規定核准服補充兵役役男(以下簡稱核准服補充兵役男)之人數,通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核准服補充兵役男之軍事訓練,本部得依賽會需要,建議內政部選定適當之日期實施徵集後,由國防部實施軍事訓練。

    第 七 條  核准服補充兵役男,自核准之日起三年內,應受本部列管,並依本部指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參加訓練及國際組織技能競賽相關活動。

    二、出席國手培訓相關會議。

    三、擔任講座或指導人員。

    四、出席技能競賽相關活動。

    五、協助辦理國內技能競賽業務。

    第 八 條  核准服補充兵役男,於前條所定應履行義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未經補充兵役徵集者,本部應廢止其服補充兵役之核准;經補充兵役徵集,已取得國防部核發補充兵役證明書者,依法辦理臨時召集入營:

    一、有競賽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事,經本部廢止其國手資格。

    二、無正當理由違反前條規定。

      前項廢止處分,應由本部以書面通知役男,並副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經依第一項規定廢止服補充兵役之核准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服補充兵役。

    第 九 條  核准服補充兵役男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本部依該資料或陳述核准其服補充兵役者,本部應撤銷其服補充兵役之核准。

    第 十 條  經依前二條規定廢止、撤銷服補充兵役之核准,或依法辦理臨時召集入營者,本部應依下列規定,通知相關機關徵集或召集之:

    一、未經補充兵役徵集者,應通知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徵服應服之兵役。

    二、經補充兵役徵集,已取得國防部核發補充兵役證明書者,函送國防部辦理臨時召集,依法補服常備兵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數。

      十一  條  本辦法施行前,曾依競賽辦法規定代表國家參加國際組織技能競賽之國手(以下簡稱歷屆國手)為役男,無緩徵原因者,於下列期限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第四十四屆國際技能競賽以前之歷屆國手:第四十五屆國際技能競賽舉辦日前。

    二、第九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以前之歷屆國手:第十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舉辦日前。

      歷屆國手為役男,具緩徵原因致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前申請服補充兵役者,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役男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逾申請期間。

    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