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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工程企字第106004100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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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
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進入網址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修正草案)。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二)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三)
電話:(02)87897627。
(四)
傳真:(02)8789760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吳澤成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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