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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交通部觀光局推動花東永續旅遊境外定期包機來臺獎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交通部觀光局推動花東永續旅遊境外定期包機來臺獎助要點」
局 長 周永暉
交通部觀光局推動花東永續旅遊境外定期包機來臺獎助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花東永續旅遊自主門戶整合行銷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對象為經營國際包機業務之航空公司或送客來臺及辦理國際包機業務,經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我國立案認定可經營國際包機之旅行社。但大陸地區包機費用之獎助,以經本局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且最近三年未因接待品質不良經本局處分之旅行社為限。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包機:指從臺灣以外地區無定期航班飛航之機場來臺旅遊者,或經本局專案認可之包機。
(二)
包機旅客:指包機搭載之旅客為非中華民國國籍或擁有居留權之華僑或他國人士。
四、本要點包機費用之獎助,以每來回架次申請。
針對連續四個月以上,且每週至少二來回架次之定期包機,直飛花蓮或臺東機場未有定期航線之新興航線,補助其前二十八架次;其包機費用之獎助額度,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國外旅客實際搭載數高於一百人者:日本及韓國地區每來回架次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東南亞(除菲律賓外)地區每來回架次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港澳、菲律賓、其他客源國及大陸地區每來回架次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
每架次客座數一百四十座以下,外國旅客不足一百人者,惟載客率達七成者,得依前款各客源市場額度依旅客數比例核給。
(三)
每架次客座數高於一百四十座,外國旅客不足一百人者/客座數一百四十座以下,外國旅客載客率未達七成者:日本及韓國地區每位外國旅客單程補助新臺幣八百元,東南亞(除菲律賓外)每位外國旅客單程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港澳、菲律賓、其他客源國及大陸地區每位外國旅客單程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以包機一架次搭配定期航班者,包機費用之獎助額度,依第二項規定額度二分之一計算。
我國境內旅行社或航空公司申請者獎助額度匯率折算方式,以包機抵臺當日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參考匯率為依據折算新臺幣;其為假日者,以前一個工作天匯率折算。但依前項申請者,非以包機來臺時,以離臺當日匯率折算。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
有關包機申請作業應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
申請包機獎助應於包機啟程日十五日前提出包機申請表(如附件)及募集企劃書送本局駐外辦事處轉本局審核;我國境內旅行社或航空公司申請者逕送本局審核。本獎助案件已向本局申請其他促銷方案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三)
包機獎助每次申請同一航線二架次以上,總申請架次以首班包機啟程日起一百二十日內之航班為限。
六、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
本局駐外辦事處應就包機申請案之內容(含包機之行程、預定募集人數、經費分攤情形等資料)初步審查。符合規定者,陳報本局核定。
(二)
向本局申請者由國際組受理辦核作業。
七、受獎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將成果資料、航空公司出具含抵離機場及搭乘人數包機證明、受獎助者出具包機旅客為非中華民國國籍或擁有居留權之華僑或他國人士切結書,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旅行社或航空公司具名之受獎助經費領據報請本局駐外辦事處彙整審查後送本局核撥。
受獎助對象為航空公司者,除上述資料外,應另檢具飛航證明文件送本局核銷。
客源市場為大陸地區之包機,應另檢具報本局備查之優質旅遊行程、旅客名單及於航班抵離縣(市)住宿一日以上之佐證單據,並註明消費時間,送本局核銷。
八、本要點獎助所需經費由「花東旅遊自主門戶整合行銷計畫」預算項下支應。
當年度包機獎助預算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九、本局駐外辦事處應就包機申請案負督導責任,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獎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申請本局其他促銷方案補助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獎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獎助案件停止獎助。
受獎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局於結案後考核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俾提升業務效益。
十、本要點所定申請,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其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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