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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 中華民國107130
    經能字第10704600200

    修正「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一條。

    附修正「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一條

    部  長 沈榮津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十一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十八萬元。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