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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觀光局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周永暉
交通部觀光局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補助對象應就一完整年度之經費需求,並於前一年七月底前,備具申請書件向本局提出該年度之申請。
經本局受理並初審申請書件有缺漏者,本局得通知補正,補助對象應於通知日起一個月內補正完備,始辦理後續審查作業。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未提出申請。
五、補助對象申請補助之用途應符合下列事項之一:
(一)
提供協助執行稽查、取締、輔導合法化等管理工作之相關人員所需經費。
(二)
製作非法旅宿之反行銷公告或相關文宣資料。
(三)
給予民眾檢舉非法旅宿獎金。
(四)
購置或租賃執行現場稽查作業所需設備或器材。
(五)
其他具創意且可達成本要點目的之作為。
六、第四點申請書件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補助者:用人計畫,包含預定人員之資格、人數、工作項目、招募方式及預估經費等。
(二)
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補助者:反行銷公告或相關宣導品之使用用途及金額。
(三)
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補助者:檢舉獎金之給獎辦法,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核發檢舉獎金之條件及金額(每件不逾新臺幣六百元整),分階段給付者,應分別規定之。
2、檢舉人應提供之具體事證及相關文件,有缺漏者,補正期限。
3、不同檢舉人對同一家非法旅宿檢舉案件之處理。
4、受理同一檢舉人在一段期間內檢舉案件數或核發獎金總額之上限。
5、不予受理之情況。
(四)
依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補助者:預定採購或租賃之器材項目、使用年限、金額及時程;其中如有關車輛租賃部分,須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
(五)
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補助者:需詳述計畫用途與前四款之差異性、必要性、計畫金額及效益。
(六)
全案之預期達成目標或效益。
七、補助數額
補助對象申請時,依其旅宿業規模及前一年度交通部考核地方政府辦理旅館業及民宿管理輔導績效之考核等次,以下列原則核定補助數額:
(一)
補助數額上限:
1、旅宿業家數合計未達五百家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佰萬元整。
2、旅宿業家數合計達五百家以上、未達一千家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佰萬元整。
3、旅宿業家數合計達一千家以上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佰萬元整。
4、績效考核列特優、優等、甲等者:除前開補助數額上限外,得額外提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整。
(二)
補助數額比例:
1、績效考核列特優、優等、甲等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全部。
2、績效考核未列上述等次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百分之九十,其餘百分之十由受補助對象編列配合款。
本補助之預算如被刪減,致不足補助核定數額,以實際預算數額依第五點之順序補助。
十二、本要點最後申請補助時間至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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