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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經能字第10703803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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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申請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申請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二點
部 長 沈榮津
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申請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九、本局應邀請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一人擔任審查委員,針對計畫書之研究方向、可行性、規劃構想及執行方式、廠商執行能力及經費安排合理性進行審查。
審查會議應有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申請計畫應獲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予以補助,並於預算額度內,評定其計畫經費及補助比例。
前項申請計畫含產學合作者,得調增其補助款。
十二、受補助者應將本局補助款設立專戶儲存,並配合計畫設帳管理。本局得視需要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者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
受補助者應定期向本局提出工作進度報告及經費實際動支表,開立發票或領據向本局申請撥款,經認可後辦理撥付。
受補助者應將原始憑證及經費實際動支表函送本局辦理核銷。但已列入受補助機關預算或經本局同意由受補助者留存原始憑證者,得憑領據及經費實際動支表結報。受補助者提出支出憑證確有困難或不符效益等特殊情事時,應就該部分列明原因,由本局報請經濟部核定後,始得改以其他佐證資料結報。
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補助款之節餘,應繳回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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