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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通傳平臺字第107410112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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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九條之一及「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
附修正「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九條之一及「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
主任委員 詹婷怡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七十九條之一
經營者因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而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應於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三個月檢具業務終止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前項之終止計畫,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報請備查時之使用者數量及至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預計減少之使用者數量。
二、供使用者移轉之行動通信網路業務資費方案。
三、保證金及溢繳費用之退還措施。
四、業務終止宣導規劃。
五、通知使用者之具體執行作為。
六、客服應變計畫。
七、訊號涵蓋率替代措施。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七十九條之一
經營者因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而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應於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三個月檢具業務終止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前項之終止計畫,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報請備查時之使用者數量及至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預計減少之使用者數量。
二、保證金及溢繳費用之退還措施。
三、業務終止宣導規劃。
四、通知使用者之具體執行作為。
五、客服應變計畫。
六、其他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九條之一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九條之一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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