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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僑綜企字第107070050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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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華僑之友榮譽章贈予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僑民之友榮譽章贈予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僑民之友榮譽章贈予要點」
委
員
長 吳新興 公出
副委員長 呂元榮 代行
僑民之友榮譽章贈予要點修正規定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際友人熱心協助僑社,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國際友人熱心協助僑社工作、增進我國國家利益、促進雙邊或國際合作及交流有具體貢獻,得贈予僑民之友榮譽章(以下簡稱本榮譽章)。
請頒本榮譽章應填具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一。
三、本榮譽章核辦程序如下:
(一)
本會查有合於第二點規定頒給本榮譽章之情形者,得由本會逕行核辦。
(二)
駐外館處查有合於第二點規定頒給本榮譽章之情形者,得檢具事實表及證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
(三)
無駐外館處地區,經海外僑民團體聯繫登記作業要點登記有案之當地僑民團體或現(曾)任本會榮譽職人員,查有合於第二點規定頒給本榮譽章之情形者,得檢具事實表及證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
本榮譽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贈之。
四、本榮譽章贈予時,附發證書,證書樣式及榮譽章圖說如附表二、三。
前項證書得以中外文併列製作。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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