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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107510
    金管保產字第10704522161

    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顧立雄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十之二、財產保險業透過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於網路投保業務所銷售之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商品,所支付予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佣金率,以附加費用率減除非直接招攬費用率及因網路投保業務節省之成本所給予之優惠為限。

                        前項保險商品所節省之成本,以非直接業務之總保費為核算基礎。

    二十一、財產保險業引用國內、外統計資料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並檢附光碟提供相關資料,且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

    () 採用公司本身經驗資料者,並應檢附統計表報。

    () 採修正或組合統計資料者,應敘明計算及其過程;依據公司本身經驗資料修正或組合訂定者亦同。

    () 應注意須與保險單條款給付條件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者,應予敘明,且分析有無影響費率釐訂。

    () 應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且引用統計資料之年數基礎應具一致性。但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者,不在此限。

    () 引用再保險人費率資料釐訂保險商品費率時,應提供與再保險人往來文件,並說明該再保險人之信用評等等級是否符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所列評等等級。

    () 參考銷售超過三年之保險業本身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送火災保險或汽車保險商品者,應檢附參考標的之相關統計資料。

    () 第一款至前款應檢附之相關統計資料及文件,應以光碟檔案提供原始資料或經整理後之彙整資料,並標示所用資料之出處及所在網址,且應使用不同顏色標示所採用資料來源。

    三十二、保險單條款之約定,除非較參考條款或定型化契約範本有利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外,均應比照參考條款、定型化契約範本及現行相關法令規定。

    四十七之一、財產保險業報送之責任保險商品,除第四十七點之二外,其範圍包含因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所致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依其他法律明文規定具損害賠償責任之保險商品。

    四十七之二、財產保險業報送之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商品,其承保範圍應限於雇主依意外事故補償規則之規定,就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期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死亡、殘廢或傷害所應負擔之補償責任。

                           前項意外事故補償規則所訂之補償項目應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補償項目相符。

                           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得以附加條款方式承保受僱人於非執行職務期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死亡之撫卹補償,其保險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第三節之一 汽車保險

    五十九之一、汽車保險之自負額不得約定以起賠式自負額方式辦理。

    六十一之一、保險商品不得以不符合對價之方式刪減承保範圍或納入除外不保事項,以達減價之目的。

    六十二、財產保險業報送人身保險商品或其保障內容含有傷害保險、健康保險之保險商品時,除另有規定外,準用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