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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中華民國107510
    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044479B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作業原則」第三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原則」第三點

    署  長 邱乾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原則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 本土語言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

    1、本原則所定本土語言,以原住民語、閩南語及客語為主,但不得以同一計畫向其他機關計畫重複申請。

    2、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未達九十人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為九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五十人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為一百五十人以上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元。

    3、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 購置或自編本土語言參考教材(申請時需檢附教材明細)。

    () 專家諮詢費:邀請具本土語言專長之人士,半日內支給新臺幣一千元,另依相關規定支給健保補充保費。

    () 幼兒園及中心之教保服務人員,前一年度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報名費(需檢附申請名冊暨通過認證相關證明資料);前項人員指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且登載於全國教保資訊網者。

    () 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

    1、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以及所在之地理位置、人文及風俗等,自編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參考教材,且須包含大班、中班、小班及幼幼班各年齡層至少各一個主題(申請時須檢附初步擬定之參考教材架構)。

    2、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之額度,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直轄市政府以提報二案為原則,其餘縣(市)政府以提報一案為原則。

    3、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 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七百元計)。

    () 圖片使用費(每張以新臺幣三百元計)。

    () 審查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二百元計)。

    () 印刷費。

    () 專家諮詢費。

    () 專家諮詢交通費。

    () 資料蒐集費(上限新臺幣三萬元)。

    () 健保補充保費。

    () 閩南語沉浸式教學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

    1、依每園參與班級數補助,兩班以下補助新臺幣十三萬元至新臺幣十五萬元;三班以上五班以下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至新臺幣十八萬元;六班以上補助新臺幣十八萬元至二十萬元。

    2、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 撰稿費(每千字新臺幣七百元,圖片使用費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 教材教具(上限新臺幣三萬元)。

    () 設備費:限購置圖書櫃或教具櫃(上限新臺幣一萬元)。

    () 專家諮詢費: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至二千元,但不可替代教保服務人員教學(上限新臺幣五萬元)。(請於計畫呈現專長人士經歷,以閩南語專家學者或受過師資培訓者優先,有相關學歷證照者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二千元,餘則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 代課費:參與本計畫之教保服務人員參加專案團隊辦理之外埠參訪、師資培訓及工作坊,需聘請代理人員從事教保服務之費用,人員配置請園方妥善規劃(每班兩位教保服務人員勿同時參訪)。

    () 代課人員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

    () 健保補充保費。

    () 辦理閩南語成果發表相關活動事項費用。

    () 印刷費。

    (10) 雜支(上限新臺幣二萬元)。

    (11) 認證報名費:需檢附申請名冊暨通過認證相關證明資料;幼兒園之在職教保服務人員指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且登載於全國教保資訊網者。

    (12) 差旅費:於上述經費支用項目外另計,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編列,並覈實支應,上限新臺幣十八萬元

    3、為提升辦理成效,全園總班級數未達三班且全園參加者或全園總班級數三班以上且三班以上參與者、園內有意願設立閩南語沉浸式教學之種子教師或課程領導人之幼兒園,優先錄取。

    4、配合本署辦理閩南語沉浸式教學計畫著有績效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鼓勵經費,並得做為其推動學前教育之用,包括業務費及購置辦公所需之物品、設備等。

    () 當學年度辦理園數符合本署所定目標值者:核予經費新臺幣五萬元。

    () 當學年度辦理園數逾本署所定目標值二園以下者:核予經費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 當學年度辦理園數逾本署所定目標值三園以上者:核予經費新臺幣十萬元。

    () 第一款及第三款申請語言類別倘為閩南語者,僅能擇一申請。

    () 前三款之補助採部分補助為原則,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之規定,按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如附表)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附表

    財力分級

    本土語言補助比率

    在地文化補助比率

    閩南語沉浸式教學

    第一級

    50%

    70%

    80%

    第二級

    60%

    80%

    85%

    第三級

    70%

    85%

    88%

    第四級

    75%

    88%

    89%

    第五級

    80%

    90%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