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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交航字第107001590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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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船員服務規則」第八十三條之四。
附修正「船員服務規則」第八十三條之四
部 長 賀陳旦
船員服務規則第八十三條之四修正條文
第八十三條之四 雇用人對受僱或從事工作於航行船舶之人員,應於指派職務前依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規定進行人員求生技能之熟悉訓練,或使其獲得充足資訊及指導,並作成紀錄備查。
雇用人對受僱或從事工作於符合國際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章程航行船舶之人員,應於指派職務前依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規定由船舶保全人員施行保全熟悉訓練,並作成紀錄備查。
船員服務規則第八十三條之四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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