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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 中華民國107629
    經能字第10703812440

    修正「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沈榮津 公出
    政務次長 曾文生 代行

     

    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七、申請者提送之計畫書,能源局應先審查第四點申請者資格後,由國內外相關專家或學者共七人以上,組成評審委員會共同審查;審查會議應有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且平均總分超過七十分者,為合格計畫並給予補助;其補助金額比例應以評審委員建議百分比平均數核給(四捨五入取整數)。

             評審委員與申請者有利害關係存在時,應自行迴避申請計畫之審查。

             第一項審查結果有附修正意見時,申請者應依能源局通知辦理修正。

    十、合約以計畫審查通過後之次日為生效日;受補助者應於受補助通知所定期限內辦理合約之簽定;逾期未辦理,除經能源局同意展期者,視同棄權。

             全程計畫第二年度以後執行計畫之合約,經評審會議審查者,由評審委員會依實際狀況決定生效日期;採書面審查者,由能源局核定之。

    十二、受補助者應每季向能源局提出實際執行工作進度報告,每年提出探勘開發成果報告,探勘開發計畫執行完畢時,並應提出結案報告。

                 補助之計畫,應設立補助款專戶單獨設帳;能源局得隨時派員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

                 受補助者應將原始憑證及經費實際動支表函送能源局辦理核銷。但已列入受補助機關預算或經能源局同意由受補助者留存原始憑證者,得憑領據及經費實際動支表結報。受補助者提出支出憑證確有困難或不符效益等特殊情事時,應就該部分列明原因,由能源局報請經濟部核定後,始得改以其他佐證資料結報。

    十三、受補助者獲得具經濟開採價值之油氣時,應於全程計畫結案後,返還補助款及繳納回饋金。

                 回饋金及補助款之返還以等額年金法計算,並合併加總後以分期方式繳交。

                 回饋金計算方式如下:

    () 探勘計畫:以補助款為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十等額年金法計算各期還款金額,各期還款金額乘以還款期數為還款總額,還款總額扣除補助款即為回饋金。

    () 開發計畫:以補助款為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八等額年金法計算各期還款金額,各期還款金額乘以還款期數為還款總額,還款總額扣除補助款即為回饋金。

                 補助款之返還及回饋金之繳納,以一年為一期,於每期期終繳交能源局,直至補助款返還完畢及回饋金繳清為止;其礦區因歸還、合約終止或因不可歸責於受補助者而終止生產、廢井時,則自前述終止生產、廢井時起,終止補助款之返還及回饋金之繳納。

                 前項補助款及回饋金分年繳交期數,以不超過該計畫規劃生產年數為原則,但不得低於五期,至多以十五期為限。

                 受補助者未獲得具經濟開採價值之油氣時,補助款免予返還。

                 受補助者於礦區生產時,第一項繳交補助款及回饋金之義務,不因合約終止或計畫執行期間屆滿而消滅。

    十七、受補助者將補助之探礦權或將投資權益予以出租、變更或轉讓時,其收益應按能源局補助比例計算,依合約約定期限繳回能源局指定帳戶。

                 前項所稱收益及補助比例,應於合約中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