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附表八01
傷害保險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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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類別 |
標的別 |
計算
單位
(1) |
計算
單位
(2) |
計算
單位
(3) |
計算
單位
(4) |
計算
單位
(5) |
計算
單位
(6) |
計算
單位
(7) |
計算
單位
(8) |
純保
險費 |
總保
險費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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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項目」欄請就送審保險商品給付項目分別填列,並應與條款內容相符,填如「第一級失能給付」、「每次傷害住院醫療日額」或「特定意外事故死亡給付」,且應與附表八之「項目」欄填寫相同。
2.
「類別」欄暫不適用免填(保留空白)。
3.
「標的別」欄若有因承保對象不同而有不同費率者,請予以填列,若無者免填(保留空白)。
4.
「計算單位(1)」欄請填代號如A:每一人;B:每一戶;Z:其他。
5.
「計算單位(2)」欄請以「每萬元」核算單位基礎,並請填代號如A:每年;B:每日;C:每次;Z:其他。
6.
「計算單位(3)」欄請依「計算單位(1)」及「計算單位(2)」核算「自負額」內容,並以新台幣萬元計算,填如「20%」、「0元」、「3日」、「0.3萬元」或「3日;0.3萬元」。
7.
「計算單位(4)」欄若有其他費率計算參考因子請予以填列,若無者免填(保留空白)。
8.
「計算單位(5)」欄若有其他費率計算參考因子請予以填列,若無者免填(保留空白)。
9.
「計算單位(6)」欄若有其他費率計算參考因子請予以填列,若無者免填(保留空白)。
10.
「計算單位(7)」欄若有其他費率計算參考因子請予以填列,若無者免填(保留空白)。
11.
「計算單位(8)」欄若有其他費率計算參考因子請予以填列,若無者免填(保留空白)。
12.
「純保險費」欄請填寫該給付項目以計算單位核算「職業類別第一類」及「年繳保險費」之概估純保險費,單位:新台幣元。但旅行平安保險及保險期間小於180天者,改採「日繳保險費」基礎核訂之。
13.
「總保險費」欄請填寫該給付項目以計算單位核算「職業類別第一類」及「年繳保險費」之概估總保險費,單位:新台幣元。但旅行平安保險及保險期間小於180天者,改採「日繳保險費」基礎核訂之。
14.
「備註」欄請填寫其他與本項目重要訊息或附註內容。
15.
本附表適用於新送審保險商品或複審保險商品。
16.
同一「項目」內容,因費率過於複雜須填寫超過20(含)列以上者,僅需擇其重要且具代表性的費率至少5列內容,送審保險業允宜先參考其他保險業填寫方式填列之。
17.
本附表除另有明訂金額單位外,均以新台幣萬元核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