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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勞動福1字第10701357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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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第三點、第五點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第三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三、本須知補助標準如下:
(一)
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
托兒設施:
1、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2、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
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由本部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補助之。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並收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者,得依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規定,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第一項規定。
五、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
申請單位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填寫申請書表,填寫完後列印,並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向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單位為分支機構或附屬單位者,亦同。
(二)
檢附文件:
1、哺(集)乳室
(1)
申請書(附件一之一)。
(2)
實施計畫(附件一之二)。
2、托兒設施
(1)
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
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
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4)
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一份。
3、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辦理聯合托育,申請補助者,應備前目所列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文件:
(1)
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
(2)
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附件二之四)。
4、托兒措施
(1)
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
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
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4)
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證明文件(附件二之五)。
(5)
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
(三)
前款第四目之5所定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申請前尚未發放者,應檢附雇主補助受僱者托兒津貼計畫或辦法等相關規定;申請前已發放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印領清冊影本(附件二之六)。
2、委託金融機構支付證明文件影本。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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