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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1012
    經授貿字第10740055970

    主  旨: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美國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自行車(如附件1)。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三、為避免中國大陸產製貨品利用我國自由貿易港區(下稱自由港區)轉運輸往美國,並偽報臺灣產製,以規避美國對中國大陸課徵額外關稅,致美國對我國相關貨品課徵額外關稅,影響我國合法廠商之權益,爰自由港區事業輸往美國之自行車,應事前取得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申請書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2),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該輸出許可有效期30天,得分批出口。

    () 輸出許可申請書「貨品名稱」欄內應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另「檢附文件字號」欄位,應註明該輸出貨品之來源報單號碼,並檢附該報單影本。

    () 請至本部國際貿易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trade.gov.tw)「輸出入電子簽證」網頁登入後提出申請。

    四、自由港區事業輸往美國自行車之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應填寫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號碼及項次;並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

    五、本措施實施一段時間後,本部將視國際經貿情勢適時提出檢討修正。本案另載於前揭本部國際貿易局全球資訊網站首頁之公告欄,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

    六、因美國對旨揭貨品自107924日起開始加徵額外關稅,為儘早防堵違規轉運情事,爰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地址:臺北市湖口街1

    () 電話:02-23977414

    () 傳真:02-2397052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沈榮津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