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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1113
    經貿字第10704606440

    主  旨: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美國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自行車(如附件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

    依  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為避免中國大陸產製貨品利用我國自由貿易港區轉運輸往美國,並偽報臺灣產製,以規避美國對中國大陸課徵額外關稅,致美國對我國相關產品課徵額外關稅,影響我國合法廠商之權益,爰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美國之自行車,應事前取得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申請書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2),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該輸出許可有效期30天,得分批出口。

    () 輸出許可申請書「貨品名稱」欄內應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另「檢附文件字號」欄位,應註明該輸出貨品之來源報單號碼,並檢附該報單影本。

    () 請至本部國際貿易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trade.gov.tw)「輸出入電子簽證」網頁登入後提出申請。

    二、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美國之自行車之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應填寫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號碼及項次;並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

    部  長 沈榮津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