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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觀光局 中華民國1071221
    觀宿字第10706016451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提供受災旅宿業資本性融資相對信用保證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局提供受災旅宿業融資相對信用保證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提供受災旅宿業融資相對信用保證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周永暉

     

    交通部觀光局提供受災旅宿業融資相對信用保證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受災旅宿業貸款信用保證,使其順利取得資本性融資或周轉金之貸款,辦理受災後重建並恢復正常營運,特訂定本要點。

    四、本要點適用對象為遭受地震、風災、水災、土石流等天然災害之旅宿業,並符合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及下列情形之一者:

    () 位於經行政院公告之災區範圍內。

    () 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

    五、受災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應自受災日起一年內向金融機構申請以下貸款,由承貸金融機構就受災旅宿業個別狀況核貸:

    () 資本性融資

    () 周轉金。

             前項第一款所定資本性融資之貸款,用途為更新設備、整(修)建、重建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所需之資金。其貸款採累計方式,觀光旅館業、旅館業額度每家最高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限;民宿最高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周轉金,其用途為支付員工薪資及其他維持基本營運所需之資金。其貸款採累計方式,觀光旅館業、旅館業額度每家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民宿最高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

    六、貸款期限由金融機構與受災之旅宿業自行商定之。但資本性融資最長以十五年為限,含寬限期三年;周轉金最長以五年為限,含寬限期二年。

             前項所定貸款承貸金融機構得視旅宿業者實際需求給予展延。

             貸款利息應按月繳納,自寬限期屆滿之日起本金應按月或按季攤還。

             貸款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