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
衛生福利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衛授家字第1080500839A號 |
|
訂定「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一定金額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一定金額規定」
部 長 陳時中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一定金額規定
衛生福利部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
|
|
|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國家發展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用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