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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衛授食字第10811002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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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三、「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草案如下:
(一)
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如下:
1、特定用途化粧品製造場所:自113年7月1日起,應全面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
2、嬰兒用、口唇類、眼部用之一般化粧品製造場所:自114年7月1日起,應全面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
3、其他一般化粧品製造場所:自115年7月1日起,應全面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
(二)
廠房面積或其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能規模,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工廠認定標準而免辦工廠登記之手工香皂製造業者,其製造場所暫無須依前項第三款辦理。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181
(四)
傳真:02-2787717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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