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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觀鵬管字第10803001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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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二零一九台灣燈會期間禁止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零八年二月十五日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二零一九台灣燈會期間禁止事項」。
處 長 許主龍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二零一九台灣燈會期間禁止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大鵬灣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於燈會期間管轄區域之遊客安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燈會舉辦期間,係指自中華民國一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三月三日止。
三、本風景區所轄屏東縣嘉南段一地號國有土地之潟湖水域沿岸及周圍濕地(詳附圖)禁止從事垂釣及捕撈魚、貝類之行為。
前項濕地包含大潭濕地、鵬村農場濕地、右岸濕地、左岸濕地、崎峰濕地及紅樹林濕地公園。
四、違反前點規定者,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附圖(請參見PDF)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二零一九台灣燈會期間禁止事項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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