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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
主 任 委 員 陳吉仲 請假
副主任委員 陳添壽 代行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基準獎勵之:
一、直轄市組:
(一)
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二)
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十萬元。
(三)
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二、縣(市)組:
(一)
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二)
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十萬元。
(三)
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四)
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五)
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六)
第六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名次顯有進步者,給予激勵獎,至多三名,並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名次進步幅度相同者,按新考核年度之名次先後排序。
前二項得獎機關,應將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獎金,分撥轄內執行查報工作著有績效之鄉(鎮、市、區)公所。
前三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用於國外參訪。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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