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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836
    農水保字第1081864632

    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

    主 任  委 員 陳吉仲 請假
    副主任委員
     陳添壽 代行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基準獎勵之:

    一、直轄市組:

    () 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 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十萬元。

    () 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二、縣(市)組:

    () 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 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十萬元。

    () 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 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 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 第六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名次顯有進步者,給予激勵獎,至多三名,並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名次進步幅度相同者,按新考核年度之名次先後排序。

      前二項得獎機關,應將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獎金,分撥轄內執行查報工作著有績效之鄉(鎮、市、區)公所。

      前三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用於國外參訪。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