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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勞職授字第108020063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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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企業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作業要點」第六點及第二點附表一、第四點附表三、附表五、第五點附表六、格式一、格式四至格式六,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企業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作業要點」第六點及第二點附表一、第四點附表三、附表五、第五點附表六、格式一、格式四至格式六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企業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作業要點第六點及第二點附表一、第四點
附表三、附表五、第五點附表六、格式一、格式四至格式六修正規定
六、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
專業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查。
(二)
專業機構為辦理補助申請案之審查,得洽詢專家學者或本署委託設置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提供意見;必要時,並得至現場勘查,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予配合。
(三)
經專業機構或本署審查後,認申請單位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之必要者,得通知其於五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補助。
(四)
專業機構應定期將申請案件相關資料送本署核定,並辦理經費核銷及撥款事宜。請撥經費所應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自籌款。
(五)
專業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將年度經費報告及不符合申請資格者,敘明理由列冊送本署備查。
(六)
本署為辦理補助申請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得視需要設置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審查小組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署指派,並聘請具職業醫學、職業衛生及健康等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委員;必要時,並得至現場查驗。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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