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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會物字第108000336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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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三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三、「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三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aec.gov.tw)/施政與法規/原子能法規/最新訊息/草案預告,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二)
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3樓。
(三)
電話:02-22322317。
(四)
傳真:02-22322307。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謝曉星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三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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