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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36771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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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選用注意事項」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選用注意事項」第五點
署 長 彭富源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選用注意事項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地方政府輔導學校選用教科圖書之時間及程序如下:
(一)
自每年五月一日起,始得開始選用,並至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開始選用日一個月前,應公告選用程序及時間表。但一百零八年選用之期限,得至六月二十五日止。
(二)
蒐集各領域經審定之教科圖書,並於指定場所公開陳列。
(三)
取得教科圖書出版業者出具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之書面聲明。
(四)
設計教科圖書評選表,以利選用成員評選。
(五)
選用成員選用過程及評選決議,應作成紀錄,經校長核定後公告,並建檔保存至少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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