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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農輔字第10800226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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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六條。
附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六條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投保單位應於審查所屬農民投保資格通過加保或喪失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加保之保險效力始於應通知之當日零時,退保之保險效力,終於通知之當日二十四時。
職業傷害事故發生後,當日始填具申請表送審查通過並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加保之保險效力,始於通知之翌日零時。
本保險被保險人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投保單位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後,於投保單位依第五條規定審查前發生職業傷害事故,經投保單位審查其於申請時即符合本職災保險投保資格,並繳納該期間保險費者,其加保之保險效力,始於申請之當日零時。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六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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