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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 中華民國108514
    勞動發管字第10805028012

    修正「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十點附件五,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十點附件五

    部  長 許銘春

     

    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及第十點附件五

    二、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要點:

    () 地方政府於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之案件時,經詢問外國人有接受陪同詢問之需求。

    () 遭受人身侵害(如性侵害、性騷擾或人身傷害)。

    () 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或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

    () 主動投案申訴並舉證遭謊報行蹤不明。

    () 申訴遭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不當對待而發生行蹤不明。

    () 其他經地方政府專案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配合行政爭訟或刑事訴訟案件,並有製作筆錄或談話紀錄之必要。

    三、本要點所稱非營利組織如下:

    () 立案之社會團體章程中明定辦理外國人服務者。

    ()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 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四、陪同人員係陪同外國人於接受詢問時,適時協助外國人陳述意見、提供心理支持、法律諮詢,並於陪同過程,提醒外國人注意相關權益事項。

             陪同人員之指派方式如下,且應探詢外國人意見擇定之:

    () 地方政府洽請非營利組織,由非營利組織指派。

    () 非營利組織依外國人之要求,由該組織自行指派。

             通譯人員係協助外國人於接受詢問時,提供翻譯服務,將外國人之主張陳述詳實傳達,並作為陪同人員與詢問人員間之溝通。

             經指派之陪同人員不具雙語能力時,應另行指派通譯人員,通譯人員之指派方式如下,且應探詢外國人意見擇定之:

    () 地方政府指派所屬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通譯人員。

    () 非營利組織指派所屬通譯人員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通譯人員。

             非營利組織自行指派之陪同人員及通譯人員,應符合第二點之陪同事由及第五點所定資格條件,經地方政府審核不符相關規定者,不予核發相關費用。

    五、地方政府或非營利組織依下列程序辦理(流程圖如附件一):

    () 地方政府得洽請非營利組織指派或由非營利組織自行指派陪同人員(陪同人員資格條件及工作注意事項如附件二)。

    () 經指派之陪同人員不具雙語能力時,地方政府或非營利組織應另行指派所屬通譯人員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通譯人員(通譯人員資格條件及工作注意事項如附件三)。

    () 陪同人員及通譯人員應於接獲通知後於約定時間內到場,與外國人晤談及瞭解案情,並協助進行筆(紀)錄製作。

    () 確認筆(紀)錄製作完成後,陪同人員及通譯人員應於筆(紀)錄上簽名,並填寫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回報單(如附件四),於三個工作日內回報所屬非營利組織,並傳送地方政府。

             經地方政府或非營利組織自行指派人員陪同詢問或協助翻譯,遇同一案件須協助通譯之外國人人數眾多,且有特殊情形者,得增派人員。

    七、通譯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 地方政府所屬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協助翻譯者:

    1、上班期間出勤者,其交通費用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補助各縣市政府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經費標準表規定覈實補助,不補助翻譯費用。

    2、非上班時間出勤者,依勞動基準法延長工時計算加班費。但以二十小時為限;交通費用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補助各縣市政府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經費標準表規定覈實補助。

    () 非營利組織、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通譯人員協助翻譯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時數認定:

    () 以通知通譯人員到場之約定時間或實際開始通譯時間起至實際結束通譯時間。

    () 第三小時起,未滿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 每次通譯時間以四小時為限。但經通譯人員同意者,可延長至八小時。

    () 連續通譯四小時,經通譯人員同意者,得暫停翻譯並休息,休息時間不計入時數。但案件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得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2、費用計算:

    () 日間通譯費用:每案次前二小時內補助六百元,第三小時起,每一小時補助三百元。

    () 夜間通譯費用:執行通譯時間為夜間時段(二十二時至翌日六時)者,每案次前二小時內補助一千二百元,第三小時起,每一小時補助六百元。

    () 每案次前二小時跨日間及夜間時段,採夜間通譯費用計算。第三小時起若跨日間及夜間時段,則該跨越時段之費用,以夜間通譯費用計算,其餘依各時段通譯費用計算。

    () 通譯人員之交通費用,比照第六點陪同人員之規定覈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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