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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中華民國108522
    臺教國署高字第1080052936B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要點」部分規定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前點各類經費核定之額度,規定如下:

    () 課程發展及教學類:核定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 國際交流類:核定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 教師專業成長類:核定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 學校國際化類:核定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各款核定,不包括前往或接待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之國際教育活動。

    七、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機關及學校代表組成審查小組,並視年度預算核定計畫及經費,且於一月十五日前,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九、學校各該主管機關應於九月三十日前遴選學校,並經本署核定作為下一年度任務學校,協助推動本要點所定事項。

             前項任務學校應就其任務區域內,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 業務之宣導及推廣。

    () 申請程序之辦理。

    () 各學校核定計畫經費執行情形之管理。

    () 資料統整維護及執行成效調查。

             本署得視實際情形,核定任務學校補助金額;其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限。

             第二項任務學校應協助事項之內容及前項補助項目、基準,規定如附件五。

    十一、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十二、本署得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核定經費,不受第三點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