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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條、第2條、第17條草案,其名稱並修正為「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第5項及第44條第3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空氣污染防制法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相關法規有儘速修訂之必要,以符實需,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4樓
(三) 電話:(02)23712121分機6308
(四) 傳真:(02)2371139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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