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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公路總局 中華民國108531
    路養管字第1080052830A

    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生效;另新設未下地人手孔蓋抗滑能力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部分規定

    局  長 陳彥伯

     

    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作業程序

    () 申挖單位填寫申請書:

              申挖單位申請資格:限設置公用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之公私機構或法人。

    1、按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挖掘路面申請書格式填寫送路權管理單位(本局各區養護工程處所轄之工務段)審核。

    2、除核定施工日期欄及答覆欄外,其餘各欄均須詳細填註。(平面圖橫斷面圖挖掘中心與公路中心橫斷面圖管溝底寬、挖掘寬度均應填列,另需檢附各人、手孔及設施物位置之TWD97座標資料。)

    3、左、右側為順公路樁號方向。

    4、市區內加註街道門牌號碼。

    5、申請書應附交通維持計畫書(依當地縣市政府道安會報相關規定,檢附經審查單位核准之同意函或核備文件,展延亦同)、工程計畫書(包含穿越構造物細部設計詳圖)、「瀝青混凝土挖除料」及「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並於申報完工時檢具埋設管線施工位置圖書面通知路權管理單位。

    6、附油管、瓦斯管套繪圖說。

    7、申挖單位申辦人員姓名、職稱及連絡電話與負責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8、管線單位道路挖掘申請案件交通維持計畫未提地方政府道安會報審查者,應限期於五天內修復完成,而因應各地區交通不同狀況得予再限縮。另申挖案件之展延應先完成交通維持計畫書展延申請,同時展延天數不得超過原申挖許可天數之二十%

    9、管線單位對於道路申請挖掘規模長度大於一百二十公尺、面積大於三百平方公尺或工期大於十四天者,均視為計畫型申請,應於前一年度先行報備,如未於前一年度報備原則即不同意申挖。

    10、管線單位辦理挖掘申請時應同時提供該單位於申請路段前後一公里範圍內之孔蓋平整度檢測資料,以利工務段檢視其平整度是否符合規定。管線單位如已於半年內提送該工務段轄內其所屬之孔蓋平整度檢測資料經工務段備查者,得免附。

    11、工務段應依管線單位所挖掘申請檢附之預定施工進度表及施工網圖或工率分析審核工期合理性。

    () 申挖相關規定

    1、禁挖限制:

    () 每年一、二、十、十一及十二月等月份為管制挖掘期間,禁止挖掘。

    () 公路拓寬改善完成未滿四年。

    () 路面加封未滿三年。

    () 配合選舉期間之禁挖限制。

    () 配合政府政策之活動期間。

    2、特殊案件請准免受禁挖限制之要件

    () 配合政策性之國家重要建設工程(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配合國防需要之重大軍事管線工程。

    () 因應民生需求之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污水等支、配管線路新銜接工程。

    () 管線(設施)毀損之緊急搶修工程。

    () 配合或解決區域性專案問題之公共設施(如交通號誌、區域排水系統等)。

    3、管線單位緊急搶修案件、孔蓋開啟、提升、下地、整平或其他符合零星挖掘定義之申挖案件,得於當年度開始前,提出工程計畫書及交維計畫等通案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得做為(補正)許可程序應檢附之計畫書。

    4、緊急搶修案件申挖單位須先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向路權管理單位報備,並於三日內檢附相關申請資料(應於申請書上具體說明緊急原由)及搶修施工相片補正許可程序(假日順延),逾期、未予許可或事後發現未符緊急搶修者,屬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公路用地,依公路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予以裁罰。隧道內之緊急搶修案件僅限於排除立即危險,其餘搶修仍應先完成申請或設置交通維持後再行施工。

    5、管線單位申報搶修案件如在同一路段(前後各五公里內)超過五件,管線單位應提出該路段管線之維護改善措施,避免該路段重覆搶修施工,損壞路面亦影響交通。

    () 養護工程處複審

    1、挖掘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案件,由養護工程處之工務段初審後轉報工程處核定。未達一百平方公尺案件由工務段核定。禁挖期限內(挖掘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案件、公路拓寬改善完成未滿四年及路面加封未滿三年)之挖掘申請,應由工務段初審後報工程處審核。

    2、橋梁附掛案件由養護工程處之工務段初審後轉報工程處核定,審核原則詳附件十「本局橋梁附掛管線審核原則」。

    () 管線附掛橋梁與挖掘路面案件,應先檢具相關資料申請取得附掛許可後再申挖。

    () 新建橋梁管線附掛所增加之費用,由管線單位負擔。

    () 管線機構自行架設管線,但兩端跨置於引道翼牆亦屬於附掛。

    () 如管線機構未依規定向路權管理單位申請附掛橋梁者,依公路法七十二條規定辦理。

    3、隧道內人手孔蓋埋設、提升或開啟應由工務段初審後轉報工程處審核。

    () 核算申挖長度、計算修復費用、許可費及通知繳費

    1、核算申挖長度、修復費用、許可費

    () 申請挖掘道路以全線一次申請、審查及同意,分段核發路證,限制長度施工(市區以三百公尺為限,郊區以五百公尺為限),必要時得再縮短之。

    () 凡申挖路段長度超過一公里以上者,得由路權管理單位邀集各有關管線機構召開挖掘路面施工協調會。凡未能於同時段配合埋設管線之單位,於路面完成修復之保固期限內,不受理申挖。

    () 修復費用依本手冊附件一之修復單價收取,另許可費依本手冊附件二收取。

    2、通知繳費及開立收據

    () 由路權管理單位填具繳款書,申挖單位應於接獲繳款書後三十日內向就近之台灣銀行分行繳款(若工務段所在地區,位處偏僻無台灣銀行者,得另洽當地金融機構辦理)。逾期未繳費該申請書作廢,並退回原申請單位。

    () 已繳費之繳款書應繳回工務段存查。

    () 申挖前報備

    1、申挖單位按本手冊附件六、七之規定及送經當地道安會報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書,備齊設置交通安全標誌及施工告示牌後自行檢查合格紀錄及拍照送路權管理單位存查。

    2、申挖單位憑繳款證明、施工標誌及告示牌照片由路權管理單位核發挖掘公路許可證。

    3、申挖單位持核發挖掘公路許可證,向施工路段當地之警察機關報備後按核定日期施工。

    4、因故無法按核定日期施工應即辦理展延手續,如逾核定施工日期未施工且未辦理展延手續者,該挖掘公路許可證即予作廢,並由申挖單位辦理申請退費手續。

    5、管線單位應於工程告示牌旁設置包含核發路證護貝影本及轄管工務段聯絡電話之告示牌以利本局人員查驗。民眾如發現管線單位施工不佳,能立即通知工務段要求管線單位改善,必要時予以裁罰,共同監督管線單位施工品質。

    6、申挖單位應依本局頒布「省道施工及事件處理通報作業要點」(如附件十一)通報流程規定納入工程計畫書記載,並辦理施工通報以利查驗。

    () 管線埋設施工

    1、申挖單位施工應按申請挖掘公路注意事項確實辦理。

    2、路面上之人手孔蓋除具有救災功能或特殊需求,經核准得免下地外,其餘人手孔蓋以下地至少二十公分為原則,並建議於孔蓋上方加裝地工格網或其他更妥適處理方式,以增加其摩擦力避免滑動。

    2-1、新設未下地人手孔蓋(面積≧900cm2)抗滑能力之規定,以「英式擺錘抗滑試驗」於濕環境下實測抗滑值應在50BPN以上。

    3、挖掘公路前應以切割機整齊以AC全厚度直線及轉角為直角之方式切割。道路整修路面銑鋪以所屬車道寬方式修復,如另有協議修復方式,則以協議方式辦理。管線埋設施工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標稱最大粒徑應與原路面面層相同。

    4、埋設管線挖出之土方需依照「瀝青混凝土挖除料」及「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規定即時全部運離工地。

    5、管線埋設完竣回填時,得使用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例如CLSM或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並需符合工程會施工綱要規範0337703341規定,加鋪二十公分瀝青混凝土與原有路面齊平,並完成原有標線先行以反光標線補繪,另管線機構如使用其他材料施工,應經本局所屬轄管機關同意。

    6、面層完工高度應與原路面同高(含人、手孔蓋);檢驗標準為連續路段達一百二十公尺以上者,依本局施工說明書規定不列計算平整度標準差情形外,餘平整度以三公尺直規或高低平坦儀檢測,平整度標準差不得超過三.四公厘;未達一百二十公尺之零星挖掘或人(手)孔蓋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六公厘。

    7、零星挖掘案件應於施工前出具核定配比設計及供料廠商品質保證書,施工後出具平整度資料供參。非零星挖掘案件則於完工會勘時備妥依規定經審查簽證之回填料、篩分析及壓實度試驗報告及平整度供參。

    () 申報完工

             申挖單位於申挖期限過後七日內即應檢具埋設管線施工位置圖書面通知路權管理單位,申挖單位若無法依照期限書面通知路權管理單位辦理會勘,應敘述理由申請展延,未於七日內書面通知路權管理單位,逾期亦未申請展延者,即依公路法第七十二條辦理。路權管理單位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五日內通知管線機構訂期辦理會勘,如有未依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或辦理修復者,即依公路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之。

    () 完工會勘

             路權管理單位按申請書內容及附件九「管線施工挖掘公路完工會勘紀錄表」內容辦理完工會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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