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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補登)
院臺交字第10800910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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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八十七條,定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施行;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五條之二,定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定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施行。
院 長 蘇貞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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