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
法務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法令字第10808506610號 |
|
修正「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
附修正「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
部 長 蔡清祥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二十
條 訓練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並由本學院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於本學院其他職前訓練班別準用之。但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
|
|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國家發展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用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