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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 中華民國108612
    法令字第10808506610

    修正「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

    附修正「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

    部  長 蔡清祥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

      二十  條  訓練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並由本學院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於本學院其他職前訓練班別準用之。但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