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金管保財字第10804502481號 |
|
一、依法經本會核准發行且投資人申購、賣回採現金交付之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ETN),屬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
二、保險業資金對每一指數投資證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已發行單位總額百分之十。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顧立雄
|
|
|
|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國家發展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用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