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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中華民國108722
    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77644B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學區域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學區域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十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學區域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四、設立原則

             各縣市應選取具備辦理技藝教育經驗且成效良好、能提供適當空間及基本設施,並位處交通便利或具特殊職群需求之公立國民中學,擔任該縣市之國民中學區域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以下簡稱示範中心)。

    十、補助成效考核:

    () 本署得視受補助對象辦理情形,委請受補助對象規劃辦理計畫成果發表會,以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 受補助對象應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學設備及辦理成效等項目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並彙整其考核成效納入成果報告。

    () 本署得視需要赴受補助對象了解辦理情形,並作為次一年度補助之參考。

    () 計畫經費經本署核定後,如有下列情事者,補助經費應予繳回,且於次年度調降對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

    1、計畫未如期辦理,且情節重大者。

    2、於設置後變更用途為非示範中心使用,或所購置之設備未能符合示範中心教學需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