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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觀光局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周永暉
交通部觀光局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補助對象申請補助之用途應符合下列事項之一:
(一)
提供協助執行稽查、取締、輔導合法化等管理工作之相關人員所需經費。
(二)
製作非法旅宿之反行銷公告或相關文宣資料。
(三)
購置或租賃執行現場稽查作業所需設備或器材。
(四)
其他具創意且可達成本要點目的之作為。
六、第四點申請書件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補助者:用人計畫,包含預定人員之資格、人數、工作項目、招募方式及預估經費等。
(二)
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補助者:反行銷公告或相關宣導品之使用用途及金額。
(三)
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補助者:預定採購或租賃之器材項目、使用年限、金額及時程;其中如有關車輛租賃部分,須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
(四)
依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補助者:需詳述計畫用途與前四款之差異性、必要性、計畫金額及效益。
(五)
全案之預期達成目標或效益。
七、補助對象申請時,依其旅宿業規模及前一年度交通部考核地方政府辦理旅館業及民宿管理輔導績效之考核等次,以下列原則核定補助數額:
(一)
補助數額上限:
1、旅宿業家數合計未達五百家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佰萬元整。
2、旅宿業家數合計達五百家以上、未達一千家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佰萬元整。
3、旅宿業家數合計達一千家以上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佰萬元整。
4、績效考核列特優、優等者:除前開補助數額上限外,得額外提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整。
(二)
補助數額比例:
1、績效考核列特優、優等、甲等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全部。
2、績效考核列乙等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其餘百分之十五由受補助對象編列配合款。
3、績效考核列丙等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三十由受補助對象編列配合款。
前項補助數額上限及比例之規定,適用於中國民國一百十(含)年度以後之補助經費,一百零九年度之補助經費,適用本要點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前之規定。
本補助之預算如被刪減,致不足補助核定數額,以實際預算數額依第五點之順序補助。
九、於申請書件審查核定後,檢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本局先核撥核定補助數額百分之五十,其餘數額於補助對象備具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核銷時核撥:
(一)
領據。
(二)
納入預算證明。
(三)
計畫經費分攤表。
(四)
支出明細表。
(五)
執行成果報告。
十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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