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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8725
    農漁字第1081347496

    修正「漁會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漁會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十二條  漁會總幹事不得進用其本人或現任理事、監事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漁會勞工。但已在任者,不在此限。

      漁會總幹事不得升任其本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漁會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但已在任者,不在此限。

      漁會總幹事以外之各級主管不得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單位服務,已在任者應予改調其他單位。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為漁會勞工:

    一、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四年。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二、經主管機關解除職務未滿四年。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四、已依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優退未滿三年,且未繳回優退金。

    第四十四條  漁會勞工之請假分為婚假、喪假、病假、事假、公假、生理假、產假、陪產假、安胎假及家庭照顧假,除第二項規定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給假事宜。漁會總幹事之請假,比照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於同一漁會工作之編制員工,其婚假、喪假、事假及產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婚假:給婚假十四日,薪資照給。除因特殊事由經總幹事核准得於一年內請畢外,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二、喪假,得分次申請,薪資照給,並應於喪亡之日起一百日內請畢,依下列規定給假:

    () 父母、配偶喪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喪亡者,給喪假十日。

    () 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喪亡者,給喪假六日。

    () 曾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兄弟姐妹喪亡者,給喪假五日。

    三、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前五日薪資照給,自第六日起不給薪資。

    四、產假:

    () 妊娠期間,給產檢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分娩前後,給產假四十二日;妊娠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二十一日;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日。產假應一次請畢。

      前項各假別所定日數,扣除例假日。

      病假、事假、產檢假,得以時計。婚假、喪假、陪產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按時請假者,以規定辦公時間為準。

    第七十一條  漁會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於同一漁會工作之編制員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其至年終連續服務之編制員工年資申請退休:

    一、於漁會工作編制員工年資二十年以上,或編制員工年資八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二、於漁會工作編制員工年資十二年以上,最後四年擔任總幹事。

      漁會總幹事及勞工符合下列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強制退休事由之一者,漁會應予辦理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限齡退休。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前項第一款限齡退休者,由漁會於下列規定內決定其退休生效日:

    一、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二、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有關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為準。

    第七十六條  漁會為因應組織變更、精簡員額、減少用人費用開支,或為強化人力素質提昇競爭力,於財務狀況許可時,得辦理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優退。

      前項得辦理優退之員額,每屆次以該屆第一年核定編制員額之百分之十為限,漁會並應依下列規定訂定優退處理要點,供符合資格者申請:

    一、實施期間:自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優退處理要點之日起至該屆次會員代表任期屆滿前,由漁會自行決定之。

    二、申請資格:符合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且於其優退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時仍未滿六十五歲者。

    三、優退金給與基準:以申請優退人員退職後,其同年度剩餘月份之薪資範圍內支付。但不包含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款增加之薪點。

      漁會於訂定優退處理要點時,應檢討現有員額,訂定精簡人數,並考量業務之銜接,同時應提出整體經營及效益之分析報告,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優退金應由總用人費支應。各年度辦理優退後,於當年度應遇缺不補。但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進用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不在此限。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