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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中華民國108731
    輔學字第1080057426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七條。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七條

    代理主任委員 李文忠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前條所定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如下:

    一、申請學雜費補助者:

    () 國內就學:註冊繳費收據正本及學生證影印本。

    () 國外就學: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學生簽證影印本、在學證明及繳費收據。

    二、申請國內成績優異獎勵者:在校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

    第 七 條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國內就學學雜費補助: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之補助於九月一日十月十五日申請,第二學期之補助於二月一日三月十五日申請。

    二、國外就學學雜費補助: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三、國內成績優異獎勵: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之獎勵於二月一日三月十五日申請,第二學期之獎勵於九月一日十月十五日申請。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