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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輔學字第10800574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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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七條。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七條
代理主任委員 李文忠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前條所定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如下:
一、申請學雜費補助者:
(一)
國內就學:註冊繳費收據正本及學生證影印本。
(二)
國外就學: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學生簽證影印本、在學證明及繳費收據。
二、申請國內成績優異獎勵者:在校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
第 七 條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國內就學學雜費補助: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之補助於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申請,第二學期之補助於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申請。
二、國外就學學雜費補助: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三、國內成績優異獎勵: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之獎勵於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申請,第二學期之獎勵於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申請。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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