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觀澎管字第1080300327號 |
|
主 旨:公告「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大菓葉柱狀玄武岩遊憩區禁止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提昇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大菓葉柱狀玄武岩遊憩區(以下簡稱本區域)觀光遊憩品質與安全保護,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為避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或危害安全,民眾於本區域(二崁南段一三五三、一三七七、一三七八、一三七九、一三八○、一三八三等地號土地,詳如附圖)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不得有攀爬、塗鴉、生火及其他破壞玄武岩及景觀行為。
(二)
未經許可,不得破壞地形、地貌、採取土石、開挖整地或興建任何建築物、構造物。
(三)
未經許可,不得將動力式機械傳動器具(如越野車等)或車輛駛入。
(四)
未經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景觀面貌,造成有礙觀瞻之行為。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處 長 許宗民
附圖

|
|
|
|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國家發展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用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