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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中華民國108816
    經標料字第10886002500

    修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準資料閱覽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準資料閱覽要點」第五點

    局  長 連錦漳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準資料閱覽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複印規定

    () 複印應行注意事項:

    1、複印資料時,不得擅自拆散,或有其他破壞資料之行為。

    2、閱覽室備有複印機及印表機,申請人以自行複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依服務人員之指導操作。

    3、閱覽室內之各項器材及設備應妥善使用。

    () 複印範圍:

    1、複印標準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該規定者自負法律責任。

    2、複印已授權之外國標準資料,應支付權利金,每支付一份權利金,得複印一份資料。

    3、國家標準採價售方式,不提供部分複印。

    () 資料使用:自本中心複印之資料,不得擅自重製、出版、銷售,致侵害著作人權益,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 複印費用:民眾申請複印資料,本局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及成本考量,得酌收複印費,收費標準如下:

    1、A4B5紙張,每頁新臺幣四元;B4A3紙張,每頁新臺幣八元。

    2、國家標準及簽有授權銷售協議之外國標準資料,其收費標準,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