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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令 |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經標料字第108860025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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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準資料閱覽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準資料閱覽要點」第五點
局 長 連錦漳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準資料閱覽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複印規定
(一)
複印應行注意事項:
1、複印資料時,不得擅自拆散,或有其他破壞資料之行為。
2、閱覽室備有複印機及印表機,申請人以自行複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依服務人員之指導操作。
3、閱覽室內之各項器材及設備應妥善使用。
(二)
複印範圍:
1、複印標準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該規定者自負法律責任。
2、複印已授權之外國標準資料,應支付權利金,每支付一份權利金,得複印一份資料。
3、國家標準採價售方式,不提供部分複印。
(三)
資料使用:自本中心複印之資料,不得擅自重製、出版、銷售,致侵害著作人權益,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四)
複印費用:民眾申請複印資料,本局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及成本考量,得酌收複印費,收費標準如下:
1、A4、B5紙張,每頁新臺幣四元;B4、A3紙張,每頁新臺幣八元。
2、國家標準及簽有授權銷售協議之外國標準資料,其收費標準,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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