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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三點
部 長 許銘春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如下:
(一)
獨力負擔家計者:
1、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
配偶死亡。
(2)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3)
離婚。
(4)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
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2、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3、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
中高齡失業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三)
身心障礙者。
(四)
原住民。
(五)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指經社政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六)
更生受保護人:
1、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假釋、保釋出獄者。
3、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4、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6、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7、受緩刑之宣告者。
8、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9、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七)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八)
二度就業婦女:指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而尚未就業之婦女。
(九)
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十一)
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前項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
三、特定對象報名參加技能檢定,並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與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影本。
(三)
下列文件之一:
1、獨力負擔家計者: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具下列情形之一者,需另檢附之文件:
(1)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者: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2)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者:檢附訴訟文件。
(3)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檢附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4)
配偶或撫養之直系血親為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者:檢附身心障礙或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5)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檢附公文或轉介單。
(6)
二十五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者(但不包括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學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檢附在學證明文件。
2、中高齡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最近一個月內求職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
3、身心障礙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且有效期限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
4、原住民:戶政機關登記有案之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6、更生受保護人: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或財團法人臺灣(福建)更生保護(分)會出具之證明文件正本。
7、長期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最近一個月內求職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
8、二度就業婦女:
(1)
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文件影本。
(2)
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影本。
(3)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最近一個月內求職登記證明文件正本。
9、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
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3)
判決書影本。
10、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未就學未就業切結書(附件二)。
11、其他經本部認為必要之文件。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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