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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令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補登)
路運大字第1080108231C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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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鼓勵使用公路汽車客運電子票證票價優惠措施執行管理要點」第十四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鼓勵使用公路汽車客運電子票證票價優惠措施執行管理要點」第十四點規定
局 長 陳彥伯
交通部公路總局鼓勵使用公路汽車客運電子票證票價優惠措施執行管理要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規字第1040041699A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080108231C號令修正
十四、一般公路客運依規定進行營運成本重估及運價調整作業,得以交通部核定之「準基本運價」替代「基本運價」辦理票價補貼。
非電子票證之乘客除本局另有公告規定外,其於準基本運價與既有基本運價間之優惠措施,準用本要點規定之票價優惠措施及業者墊付乘客票價優惠金額之領回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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